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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纪律规范(暂行)
2018-06-29 14:29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会议精神,严明工作纪律,切实改进机关作风,结合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部门情况,规范部门工作人员劳动纪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全体人员应按照本规范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第三条 学校机关党委对本规范的履行与执行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四条 实行考勤制度。机关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40,下午13:30-17:10。课间操时间为上午9:35-10:05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得无故离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禁上班时间吃东西、玩游戏、看视频、炒股票、个人网购等非公务活动。人事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因公离开工作岗位要向同事或主管领导说明去向。因私临时离岗者,应向主管领导请假,科室一般人员同时须向科室负责人请假。

第七条 办公室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桌面、地面整洁。

第八条 岗位着装得体,不得穿拖鞋上班。不得酒后上班。

第九条 应严格按照采购与招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开展采购项目。

第十条 坚持机关作风建设六项制度。坚持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同岗替代制、否定报备制。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执行人事处《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因私事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随意缺勤,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以及伪造、涂改证明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在岗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经处务会讨论决定处理办法。情节严重且事实清楚的直接在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所称全体人员包括部门的校在编人员、非事业编人员、合同制人员以及自聘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意外受伤、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范内容的情形,不适用本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8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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